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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的履行规则
释义 一、 履行主体
    履行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债务人履行时是否须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履行行为系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时,需要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此外,如果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履行时,还需要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为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出给付,债权人有权受领给会,但有如下例外:
    (1)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
    (2)债权人被宣告破产的;
    (3)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
    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收据的持有人也可以受领履行。债权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认其为真实债权人的表征时,也可以受领履行。约定由第三人受领履行的,依其约定。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第三人在表示接受后,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得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由债权人承担。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但此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规定。依此约定,债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履行。第三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得行使的一切抗辩权,该第三人均可行使。由于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由债务人承担。
    二、 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内容。它因债的关系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如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他种给付履行,即代物清偿。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给付而使债消灭的制度。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
    (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一人所为的代物清偿,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给付的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有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宗债务划分为各个部分,每个部分各有一履行期限;还可以约定数个履行期限,届时可以选择确定;在双方合同中可分别约定两个对立债务的履行期限。无此约定的,事后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履行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期限还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
    依上述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4项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处理。
    四、 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在履行地点为履行,只要适当,即发生债的消灭的效力,在其他地点为履行则否。
    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约定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债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履行地点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如果有关于履行地点的交易习惯时,应遵从习惯,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履行地点也可由债的性质确定。例如,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点应在债权人所在地。
    在按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时,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3项关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解决。
    五、 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是完成债务的方法。履行方式于当事人的权益有密切关系,履行方式不符合要求,有可能造成标的物缺陷、费用增加、迟延履行等后果。
    当事人有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约定负担。如果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债务人负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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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