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委托特征 |
释义 | 转委托特征是怎样的呢?许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下面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份范本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转委托概况 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在必要时将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实施的行为,又称“复代理”。受转托人称为“复代理人”。 转托代理的条件 1. 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 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二、转委托的特征 委托人接受代理后,为了被委托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民法称之为转委托,也叫复代理。复代理既可以将代理人代理权限内的全部事项委托复代理人,也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复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在复代理关系中,存在原代理人和复代理人两个代理人,亦存在原代理人的代理和复代理人的代理两层关系,所以不同于一般的代理。转委托有如下特征: (1)委托人行使的是代理人的权限,同时,原代理人并不因此而丧失代理权。 (2)委托不同于共同代理的情形。 (3)委托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中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转委托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行政机关在接受上级机关委托执法后不得转委托,转委托无效,因为行政执法的委托不是普通的民事中的委托,被委托的是行政权力和职能,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无权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职能再委托给别的机关。如果受委托的机关自行转委托,该转委托无效,接受该转委托的机关的行为,应当视为转委托组织的行为,同样的,由上级机关即原来的委托机关负责。中国法律中都有类似的相关规定。中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规定了关于委托执法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第24条第2款、第3款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转委托特征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转委托的特征以及其他关于转委托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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