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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冒用他人银行卡取现是盗窃还是诈骗
释义
    刘洋在ATM机上取钱时忘了把银行卡取走,赵明发现后毫不犹豫地取走了刘洋卡里的6000元现金。赵明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情
    今年8月20日,赵明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邮局附近的ATM自动柜员机上取钱时,意外发现ATM机内有一张未拔出的银行卡,遂生贪念,从该卡内分两次共取走6000元现金。
    3天后,意识到银行卡已丢失的刘洋补办了一张新卡,但他发现卡里的钱少了,便立即报案。
    9月的一天,赵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刘洋退还了6000元现金。
    焦点
    案件移送至乌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对此案的定性产生分歧,焦点集中在赵明的行为属于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拉理
    一种观点认为赵明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因为他在刘洋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秘密手段将刘洋银行卡里的钱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明冒用他人银行卡,即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允许而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提取现金,这种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说法
    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此案后认定赵明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认为,赵明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现金6000元,属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据法官介绍,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之处在于两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罪在量刑上相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较重。此案中,赵明拾取了他人丢失的银行卡,将他人的钱财占为己有,属于冒用他人身份提取他人银行卡里的钱,故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归案后,赵明已将赃款退还给刘洋,并取得刘洋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若赵明先是采用盗窃方式,将他人银行卡非法占有,再冒用他人身份取钱,则属于盗窃罪。
    近日,乌市米东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赵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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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