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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解除权异议如何提出
释义
    合同解除权异议如何提出呢?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合同解除权及合同解除异议期的立法规定
    第一,合同解除权的立法规定。合同解除权就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的解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权利。其中,《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解除权行使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对解除权产生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第二,合同解除异议期的立法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期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是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异议期间及其法律后果的解释。
    二、合同解除异议期条款
    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至于何谓形成权,通说认为,形成权就是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根据该定义,形成权的主体为“权利人”,也就是说不是权利人就没有形成权,而权利人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主体,就是当事人约定的主体,除此之外的主体均不享有形成权。显然,无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或者说违约的一方,不是形成权的主体,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是“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再来看看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应具备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根本就没有解除权,就不涉及解除权的问题,当然也就不存在“异议”。
    最后,从社会效果上来分析,如果无权解除方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被解除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就导致合同解除,则违约方就有可能通过发出解除通知的方式来规避违约责任,这与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相违背,也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三,无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被解除方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是否只能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换言之,就是异议的形式是否只限于这两种。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条是说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当然应由有权机关进行确认,但对于异议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经济运行中,涉及合同比较多,如果每次解除都要仲裁或诉讼,势必造成当事人的诉累,也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因此,对异议的形式,在异议期内,应允许采用多种方式,比如律师函、对解除通知的回函等,只要对方在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并送达了解除方,在以后的仲裁或起诉时,就可以不受三个月异议期的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合同解除权异议如何提出的相关内容,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除(二)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的规定,必须加以限缩性的解释,即提出合同解除的一方必须要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条件,同时还要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被解除方,只有具备上述条件,被解除方未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才意味着合同解除。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则不受异议期制度的保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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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0: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