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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伤残鉴定程序
释义
    一、交通肇事伤残鉴定程序
    1.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原则上应由法医进行。
    2.在无法医的情况下,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也可以进行伤残评定。
    3.对于伤情复杂的情况,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具体的鉴定程序如下:
    1.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应当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交伤残评定申请书。
    2.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伤情及治疗情况、申请请求事项等必要信息。
    3.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会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三十日内完成伤残等级的评定。
    二、伤残评定请求和时限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这是为了确保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伤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获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
    3.评定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确保评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评定结果异议处理
    1.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
    2.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重新评定申请,原评定结果将生效。此后提出的重新评定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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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