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质量标准制度;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释义 |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类型 根据本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包括产品质量的国家监督和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两种。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通过国家立法,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实施的监督。行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权的机关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法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部门。 2.行业监督 行业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的监督。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机关为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主要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和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等。 行业监督不同于国家监督。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行业监督的主管部门不能依照本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职权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享有的各项职权: 1.现场检查权。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对当事人射线从事违反法律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行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核实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确认被举报的违法事实,进一步收集新的违法证据。 2.调查了解权。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向上述人员调查了解这些情况,是为了直接取得违法活动的口头证据,为依法查处作准备。 3.查阅、复制权。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复制这些资料,主要是为了防止这些证据灭失,如被嫌疑人销毁、转移等,使对违法嫌疑人进一步查处无法进行。 4.封存、扣押权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封存或者扣押。 封存权和扣押权作为行政强制措施,对生产者、销售者的生产、销售活动影响较大,在适用时必须十分慎重,不能随意使用,以免适用不当给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上职权。 二、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一)产品质量标准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从法律上说,合格产品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二是产品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三是产品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四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三)生产许可证制度 我国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国家规定对重要的工业产品特别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利益的工业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的强制性措施。 三、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中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概念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家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并对符合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的企业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一种评价性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亦称为企业认证,质量体系注册,质量体系评审、质量体系审核等。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采取自愿原则,是否进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由企业自主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世界各国采用的ISO9000“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系列国际标准。根据国际标准化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国际标准需要由各国转化为本国的国家标准加以实施。ISO9000国际标准在中国就是GB/T19000-ISO9000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4年修订发布,是我国开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据。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是指由认证机构颁发给获准认证的企业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以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或者某项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认证证书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复制。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和目的 产品质量认证,是由依法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工厂审查和产品检验,对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证明该项产品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同时也有利于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的市场销售,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产品质量认证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企业进行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有关的国际先进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于我国的名、特、优产品,当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时候,可以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开展认证工作。 3.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是指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并统一规定编号。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证明某项产品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经认证机构允许,可以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一种信誉标志也是质量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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