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的规定。 〖评析〗 本条是关于监事任期的规定。【本条释解】 根据本条规定,监事的任期不同于董事, 监事的任期是法定的,每届为三年。在任期届满后,重新选举又当选的监事,可以继续担任, 连任多少届没有限制。 另外,本条新增了第二款规定,监事任期届满后没有及时改选出新的监事,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这两种情况下因其离任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选举出的监事就任前,为了符合于法律关于监事会人数的规定,同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 防止出现监督的空白,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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