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如何界定 |
释义 | 一、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如何界定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不能监护的,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没有配偶的,监护人是其子女或者父母。 二、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条件是什么 1.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能给孩子提供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生活学习环境; 3.监护人不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恶习。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更改法定监护人的流程 法律网提醒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更改法定监护人的流程: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并提交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 2.法院受理后,应当对原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调查,如有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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