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通意见》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民通意见》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民通意见》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宣告失踪申请书[/page]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失踪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失踪。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