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病假待遇 |
释义 | 职工病假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残,除按规定比例发给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外,还应发给各项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生活补贴,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现为97.44元),原则上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与各项生活补贴之和的标准发给。
参见:《关于职工保险福利若干问题处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2]第002号)
执行日期:1992年3月14日
病假工资
1、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满6个月的职工,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简称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县级市)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5年,按45%发给,满5年不满10年,按50%发给;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发给;满20年及以上,按60%发给;获得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给。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发给。
2、对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满6个月及以下的职工,本年的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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