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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长医保缴费年限的依据
释义
    摘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缴费年限是根据你缴费月数来计算的。缴费年限的设置是防止医保基金流失的一种手段。因为退休人员是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是直接享受医保待遇的。延长医保缴费年限的依据是什么?
    “政府应该把所征求到的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向社会公开,是支持人数多还是反对的人数多?支持的、反对的意见及其理据又是什么?另外,为什么要延长职工的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五年?好处是什么?坏处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些信息都应该让市民大众知道。”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近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最具争议的一点莫过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从目前的10年延长至15年,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保持一致。
    按照相关报道,该条例草案是经过了“前期相对长时间的酝酿、筹划和征求意见后”才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个人的理解,政府应该把所征求到的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向社会公开,是支持人数多还是反对的人数多?支持的、反对的意见及其理据又是什么?另外,为什么要延长职工的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五年?好处是什么?坏处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这些信息都应该让市民大众知道。另外,如果反对声音众多,而政府又坚持要推行,那么就有必要作出合理的解释,譬如说医保缴费年限与养老金缴费年限一致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为什么在过去的一段很长的时间里,两项缴费的年限不同却依然可以并行不悖,而今天却坚持两者要保持一致了?
    个人猜测,因两项缴费的年限不同而推出新的条例草案使之相同的说法非常牵强,比较合乎逻辑的理由无非是现有的医保基金的运作效果不理想,回报率低,很有可能走了回头路,重新依靠现收现支的制度安排,在人口不断老化、医疗费用越来越高昂的今天,医保的支出快速增加,照此运作下去,医保基金可能很快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形;而在正常情况下,医保基金的赤字将依靠市财政“兜底”,而自去年以来市财政收入增长显著放缓,未必再有足够的财力充当医保基金的 “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故不如出“狠招”延长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
    当然,政府也并非没有考虑市民的感受和反应。例如,这次的条例草案专门作出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设置,希望尽可能地减少对既得利益者的冲击;另外,也吸取了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征求意见阶段时可能因解读有关“断缴医保清零”的条款不清晰所引起的轩然大波的教训,这次市医保局负责人公开表示,因故发生停缴、欠缴、断缴现象,其既往的缴费不会被清零,算是对受影响者的一种安慰。
    然而,我们还是要问,延长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法理依据何在?市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当然不能成为其中的理由,否则,如果市财政收入进一步下滑,那么职工医保缴纳的年限是否要进一步延长至20年呢?另外,市财政为医保基金“兜底”是否有法理依据呢?我国目前尚没有对社会保险正式立法,现有的有关医保的各种条例大多数只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当今天广州市财政收入状况尚可时,政府部门就发文确认财政需要为医保基金的赤字“兜底”,而明天如果财政收入状况不理想,政府部门完全有可能再发一文,明确市财政不再为其“兜底”了,那么广大市民完全是处于无助状态!
    因此,不管市人大常委会最终是否会通过这次延长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条例草案,从广大市民的自身利益出发,我们有理由呼吁中央尽快启动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程序,把政府财政支出与医保基金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范,以释除公众的疑虑。当然,由于健康状态各异,每位职工对于医保的依赖程度并不一样,我们有需要鼓励社会大众,包括在岗职工在能力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各种各样的商业医疗保险来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而市政府应该从财政那里拨出专项资金以保费资助的方式支持在岗职工去购买上述补充保险,此举一方面可以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共同作用来提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强广大市民对现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信心。
    (作者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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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5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