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议执行通知书的送达 |
释义 | 民事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的督促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承担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指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 发放执行通知书的宗旨是;被执行人超过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未履行的,再给予期自动履行的机会,让其有一定时间筹集资金,合理安排生活或生产经营活动。执行通知书是案件经立案后进入执行阶段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书,因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是一件相当严肃的工作。 法院通常用挂号信邮寄甚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履行期限,这实际上已告知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时间,客观上直接督促其正好外出打工等,方便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增加了执行风险,容易让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人为地加大了执行难度。其次,邮寄送达时,若赶上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不准确或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下落不明等情况,执行通知书未能送达,寄出与收到回执,退回邮件之间有个时间差。在此期间,根据执行规定第26条的规定,除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采取执行措施。这样会给被执行人以可乘之机。在次。发出执行停止书后,执行员往往产生依靠,观望,消极。等待的思想和行为。既执行员认为,执行通知书期间未满是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再者被执行人可能在执行通知书期间内履行其法定义务,等执行通知书期间届满而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时,才去查明被执行人为何不履行及其财产状况,往往出现人走财空的情况,这些弊端,我们其实可以尽量去避免的。 笔者认为,执行通知书尽量采取直接送达。好处在于执行人员通过直接送达能够熟悉路线、确定被执行人的住所、确认被执行人本人,一旦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人员能够迅速及时的赶往现场,了解被执行人及案件的真实情况,利用直接送达在现场进行法律宣传,向被执行人讲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和要承担的责任,如果现场发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还可及时做出处理,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及早执结。不仅如此,法院用警车直接送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 被执行人一定的威慑,见警车送达,周围群众对被执行人的评价也会降低,这些都能促使被执行人及早履行。有一部分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必要发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就可根据询问被执行人以及申请执行人执行举正等情况,及时选择行之有效控制性措施极其辅助性措施执行。因为这类执行措施的采取不会象处分性措施和制裁性措施那样对被执行人造成很大的伤害;更何况扣押措施,再司法时间中即可"硬"扣押,又可"软"扣押,可根据案件灵活掌握。只要执行员能够准确、及时、有效地适用好控制性措施及其辅助性措施,就能控制住被执行人其财产,以达到完全、及时、有效的执行目的。(鸡冠区人民法院 王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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