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做出有效 |
释义 |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期限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知识延伸: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要负全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全责: 1、追尾前车的; 2、倒车尾撞后车的; 3、溜车的; 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5、逆向行驶的; 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10、不按规定超车的; 11、不按规定掉头的; 12、不按规定会车的; 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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