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工程款是合同最核心内容,具有举足轻重地位,故当事人经常对工程款或欠款额产生激烈争议。本文试图就种种价款争议进行分析梳理,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一、承包人递交了完整结算资料,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承包人请求按照送审价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提出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应当依评估价为准,究竟是按照送审价还是提请鉴定而发生争议。发包人之举很大程度上旨在拖延或拒绝支付工程款。为制止此恶意行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明确规定,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是承包人要利用该法律武器,前提一是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明确订入施工合同,二是有证据证实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资料。 二、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但实际施工量与设计图工程量不一致,一方请求对工程款进行鉴定、评估、审计、审价,另方却坚持按照固定价计算的,应当按照固定价计价。因为固定价是当事人在充分考虑工程量和风险负担,对图纸设计、工程实地状况及市场行情等涉及工程价款的相关情况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约定的,如果不尊重当事人合意,则违背合同自由原则。的确,施工中经常出现建筑材料上涨、工程量增加导致工程款增加的情形,有人提出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据实调整,但我国法律未规定此原则,故不宜适用。为平衡利益、降低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的可调条件,比如将工程量增减10%或市场价格涨跌8%约定为可调条件,实现对固定价“微调”。 三、合同约定闭口价,但合同签订时无设计图纸,而是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一方请求司法鉴定,另方主张按照固定价计价而发生争议。笔者认为,使用固定价的前提是设计图纸基本齐备,当事人在充分考虑工程量和风险范围的基础上才能约定闭口价。没有设计图纸,也就没有包干计价依据,以固定价格承发包工程是根本违反建设程序基本规则,应当按照最终图纸据实结算。 四、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可以对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协商,以协商款作为结算依据;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者质量标准提高而增加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让利,应当遵从约定。 五、计价方式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当事人合意。因为定额标准属于任意性规范,是建筑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建筑安装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款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为有效。实践中表现为合同约定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采用废止定额或者外地定额;所用定额低于承包人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等情形。 六、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内容和工程价款,但施工中工程质量数量变更,竣工时双方仍然根据原合同签署对帐单、还款协议或欠款条;或者工程质量数量未变更,但对帐单、还款协议或欠条记载的工程款与原合同价款不一致,一方主张按照对帐单或欠条付款,他方主张据实结算而发生争议。当事人在结算问题上应当尽到高于常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签署对帐单、还款协议或欠款条之前对实际工程质量数量应当是明知的;意思表示能够达成一致说明双方同意工程变更而价款不变或工程不变而价款变更,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是为有效,故对帐单、还款协议和欠条可以作为付款依据。如果一方认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可以在一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七、对拖欠工程款,能否同时计算利息和滞纳金?司法实践一般以利息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办法。但是利息和滞纳金性质不同,利息具有补偿性,滞纳金属于惩罚性。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责任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之分,约定补偿性利息,又约定惩罚性滞纳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利息和滞纳金标准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无约定,参照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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