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单位领导换届时,前任局长同意将一套住房分配给干部甲租用,后任局长到任后要住这套房,干部甲即进住,后任局长要求干部甲搬出,干部甲未搬出,后任局长即发文扣干部甲全部工资,并以13000元房改优惠价购买了这套房屋的产权。后任局长办理了房产证后,以干部甲侵权为由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干部甲腾房,区法院准备立案;市中级法院认为此事属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所讲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故不应受理。请问,这起房产纠纷案件法院应否受理?谢谢!
【解答】 1992年11月2日最高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中第3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这里讲的纠纷,实质是因房产分配关系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纠纷由于租赁、出售房屋等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引起,人民法院则应该衣法受理。《通知》第1条规定:“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所以: 1)如果干部甲进住该房没有合法依据,仅是个人允诺,后任局长购买该房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那么后任局长以产权人的身份起诉干部甲腾房,法院应受理; 2)如果干部甲进住该房是履行了正常的手续后的,后任局长滥用权力,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购买该房,法院不应承认其购房行为合法,因此,法院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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