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审定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价费〔2006〕37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文批准,同意你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经审核,现就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对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障个人卡时,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标准为每卡18元(含卡套和扩充信息)。有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障个人卡工本费由单位统一支付,不得向个人收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个人卡工本费由个人支付。因损坏、遗失需要补发和换发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已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原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已与单位脱离关系移交社区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个人卡,均免费发放。对确因社会保障卡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发卡单位应给予免费更换。 三、社会保障个人卡发放后,劳动保障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应在定点医院、零售药店、社区委和街道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等场所安装读卡机,使持卡人能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住院治疗,零售药店购药办理资金结算;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劳动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办理养老保险、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和参加就业培训。同时,要及时变更信息,保证持卡人员能随时查阅到新的信息,并将市内各办卡服务网点的电话对外公布,便于市民联系和咨询。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用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劳动保障部门在收费前,应加强宣传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及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1年,其他各地不得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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