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辩护案辨析 |
释义 | 徐水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徐公刑诉字[2010]第20号 犯罪嫌疑人张xx,男,1968年10月26日,汉族,群众,农民,身份证号码:,原籍、户口所在地:内蒙古xx市某村。2007年8月12日我局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张xx办理了刑事拘留的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张xx刑拘在逃。2009年10月18日张xx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xx市喀喇旗公安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1日我局将犯罪嫌疑人张xx押解归案,2009年11月24日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张xx批准逮捕,犯罪嫌规人张xx现羁押于徐水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张x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李虎于2007年8月11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xx于2009年10月18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张x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xx时任徐水县潜河镇某砖厂水坯班班长期间,于2007年8月11日9时许,携带某村砖厂水坯班30余工人两个月的工资80206.6元逃跑,后徐水县潜河镇某村砖厂将水坯班工人两个月的工资补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取的2007年某村砖厂水坯班工人与砖厂签订的短期劳动合同,调取的张xx给砖厂水坯班工人制作的工资表,调取的砖厂水坯班工人向张xx借支的收据,徐水县工商局出具的某村砖厂企业营业执照及2007年年检纪录,犯罪嫌疑人张xx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拟呈请侦查终结,特将此案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徐水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徐检刑诉[2010]80号 被告人张xx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xx市村七组,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07年8月12日被徐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09年10月18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并执行拘留,经本院批准2009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徐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徐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xx时任徐水县潜河镇某村砖厂水坯班班长期间,于2007年8月11日9时许,携带某砖厂水坯班30余工人两个月的工资80206.6元逃跑,后徐水县潜河镇某村砖厂将水坯班工人两个月的工资补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x供述; 2、被害人李虎陈述; 3、证人等证言; 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利用企业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企业资金80206.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理检察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附:1、被告人张xx现押于徐水县看守所; 2、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和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xx的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详细查阅的所有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仔细的研究了案情,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张xx在今天庭审中当庭认罪,对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未做任何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主动答应退还非法侵占的被害人西白亭砖长的工资款,该情节也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 二、本案认定侵占工资款80206.6元事实不清。 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承认当时带走7万元的工资款,而被害人西白亭砖厂所提供的相关单据也没有能体现出起诉书所指控的80206.6元。该钱数的来源只是被告人在卷宗中自己的供述,显然只有该供述是不能认定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已经主动承认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并且已经主动退赔,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据此可予以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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