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分类 |
释义 | 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问题在环境法学界是个新兴的课题,由于在基础理论方面还较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分类还是沿用了传统的环境污染原因行为来分类。 一、对于案件分类方法的思考 案件的种类,在司法实务中与案件事由相联系,从不同的角度确定不同分类标准,得到的分类内容是完全不同的,由案件性质划分的种类属于法院收案范围的依据,对于海洋环境污染,按照追究责任的性质可以分为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按照被侵害的权利主体可以分为侵犯国家环境权的案件,侵犯法人和自然人海洋环境权的案件,前者属于公益诉讼,后者属于私的诉讼;按照污染物种类可以分类石油污染案件,有毒性物质污染案件,放射性物质污染案件等;按照污染的原因行为可以分为陆源污染案件,海岸工程污染案件,海洋工程污染案件,船舶及港口作业污染案件和倾倒废弃物海洋污染案件五种;按照环境权利客体划分可以分为侵犯海洋环境所有权案件,海洋环境使用权案件,海洋环境获益权案件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种不同的分类方法,并不都有法律上的指导意义,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基本上采用的以污染的原因行为进行分类的方法。学术上,随着对环境权的研究深入,以被侵害权利客体来划分的污染案件种类的方法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下面就对这两种分类方法进行阐述。 二、我国现行法律的分类状况 我国自80年代以来,大量的海洋环境立法,已经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指导,《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其它诸多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为内容的庞大的海洋环境法律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海洋污染分类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按照污染原因行为可以分类为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案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案件,船舶及港口作业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和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案件五类。 为了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又制定诸多行政法规,将上述分类又细致化,尤其是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和拆船污染两方面分别制定了管理条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也出现了对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分类型,其中第四条规定: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第五条规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及其它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述条文规定一般被理解为包括船舶及港口作业污染案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案件;涉及陆源污染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管辖。 三、我国应以权利客体为标准建立案件的分类体系 按照法学一般原则,以权利客体进行案件分类是各部门法的基本分类方法。海洋污染案件侵犯的权利是海洋环境权,而海洋环境权的内容具体内容有哪些,随着环境权研究的深入,这个问题也日益明朗化。 这里先介绍学者杜群先生的关于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相融合的观点。杜先生认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们对同一事物从不同方面认识而产生的不同的概念。环境是个生态概念,作为人类共同保护的客体,其根本目标是维持人类生态系统的平衡,是保持自然界质的状态,关注的是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具有整体性、关联性和抽象性,是各个自然要素的综合体,可解释为个别独立环境要素,又不完全等同于所例举各项的相加;而自然资源是个经济概念,侧重于经济效用,经济价值,对其保护重在“量”的维持,其立足于各个单个分离要素,各分离要素的总和就是自然资源的全部内容。 随着科技发展及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原来环境中被认为无限存在的环境要素如土地、树林、海洋、空气等,被逐一视为稀缺性物质,即具有自然资源的本质属性,环境要素日益资源化。现代环境学和自然资源学的发展赋予环境以自然资源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新内涵,于是,环境可以成为法律能够调整的利益对象,达到环境的开发与自然资源的再生产相协调,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学是个新兴的学科领域,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问题更是具有专业领域的独特性和复杂性,本文是通过对现行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分类和学术上对此问题的分析进行阐述,从而反映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调整取向和发展方向,并不涉及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从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受教于各位仁,因此,文章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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