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法修订拟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 |
释义 | 法律咨询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毛晓梅、吴晶晶)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还禁止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鉴于目前这些规定已不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国家养老、医疗及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险法修订草案拟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金融混业”留出发展空间。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2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当前,随着国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参与进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保险公司企业年金信托管理业务、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业务等,尚未在现行保险法中规定。同时,随着国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行业之间彼此渗透与合作也在逐渐加强,一些金融集团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对此,均需要在法律上留出发展的空间。 吴定富介绍,此次保险法修订草案借鉴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国外有关立法例,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和保险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保险公司从事养老金管理等“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据介绍,修订草案贯彻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既定方针,但也注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删去了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草案还特别提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和央行之间应当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相关文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有限理性与我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之完善·公司的经营范围怎么确定? 特别推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公司法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何规定?·经营范围变更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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