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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验证工作的公告
释义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信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开展2009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验证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登记注册或有用工行为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2008年底之前已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应同时办理社保验证手续。
    二、市区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保验证工作自2009年3月15日开始,集中审验时间至6月底止。对不按规定接受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审验。其他用人单位按照用工所在地,分别由婺城区(婺城新区迎龙路88号、822225002)、金东区(光南路1329号、82191555)、市经济开发区(双溪西路620号、82374237)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办理。市直属用人单位和省部属、行业(系统)垂直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长山路181号 、82366863)负责办理。金磐开发区的用人单位由管委会人事社保分局(永康街919号、82236007)初审汇总后报市支队审验,也可就近到市经济开发区大队办理审验。
    四、相关文件、表格请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双溪西路223号)1号窗、就业服务大厅(长山路181号)7号窗、医保服务大厅(宾虹路500号)2号窗或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也可登陆金华劳动保障网(www.jhlss.gov.cn)下载。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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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3: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