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人格的否认在哪些条件下适用 |
释义 | 一、公司人格的否认在哪些条件下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有: 1.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人格被滥用; 3.法人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这是一种法人人格的个案否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原则 1.个案原则。公司人格否认的效力仅限于提起否认公司人格的第三人所依存的特定法律关系之中,而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否认,是对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公司状态的一种确认。公司人格在个案中的否认,并不影响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的独立人格。不得将对公司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范围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 2.实际操控原则。对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即控制股东或积极股东。而对于非控制股东或消极股东的有限责任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3.不得自我否定原则。公司独立人格否认是为保护第三人因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遭受不利而设置的,只能有受害的第三人提出。公司不得主张自己不是人,公司独立人格不得为股东利益而主张,必须由受害者提出给予司法救济的请求,不允许公司自己或公司股东为排除某种不利后果而提起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请求。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 法律网提醒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公司股东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在资本不实部分内或在违法取得公司的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法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或不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额,或违规抽逃资金,或撤销、注销公司后无偿或低偿接收公司财产的,则应在资本不实部分范围内或取得公司财产范围内承担补充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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