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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是由谁来行使的
释义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是由谁来行使的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也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的质权,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是不能被授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
    3.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 
    
    三、国有独资公司有哪些特点
    法律网提醒您,国有独资公司有以下的特点:
    1.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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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