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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释义
    一、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失踪的事实。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音讯渺无,下落不明,生死不明。如果自然人因客观原因(如旅居海外)或主观原因(如畏罪潜逃)而与家人暂时中断联系,不构成民法上的失踪。
    2.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自然人失踪以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其失踪。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4.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人民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的自然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半年。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应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的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
    通过上文介绍,宣告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看完上文的介绍,如果您对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还存在疑惑的或者遇到这方面的律师的,建议直接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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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