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风险要预估 口头约定难举证 书面条款易主张 |
释义 | 近期,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岳某租赁某单位管理下的一处营业用房经营餐饮,租赁期限1年。签合同时,岳某提出租期过短,有可能还没收回投资店面就被收回,这样自己损失就很大。出租单位口头答应租赁期届满后岳某可以继续租赁。 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交付房屋、支付租金的相应义务。因为该处房产将作为社区公益用房,出租单位向岳某发出《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的通知》,提出到期后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不再续签,要求岳某合同终止时务必及时退回房屋并清理干净。 合同到期后,岳某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单位多次派人与其联系,岳某仍拒绝搬离,出租单即诉至法院,要求岳某立即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用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岳某以租赁时间短、经营投入大,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出租单位补偿。最终,法院支持出租单位的诉讼请求,认为双方对租赁期间约定明确,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经营风险应当预见并做出合理评判,但其却盲目投入,其要求对损失予以补偿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支持出租单位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在此提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合理评估合同履行期间的风险,对可能因此发生的纠纷,在合同中明确,以便规避,减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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