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誉权侵权的赔偿是多少 |
释义 |
一、名誉权侵权的赔偿是多少
1、精神损害赔偿 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 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 2、财产损害赔偿 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 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3、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名誉侵权四要件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构成侵权责任。而名誉权不像财产权那样直接有形,操作起来容易,从表面上就可以掌握。名誉权的损害是无形的,诉讼各方在理解上就会出现很大差异。杨立新在《如何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害名誉权》中讲到从社会评价、精神伤害、财产损失等三个方面作为判定依据。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行为人就是新闻稿件的作者(记者、通讯员)和编辑,他们撰写稿件、编辑稿件、发表稿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等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各种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有关新闻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侵权。有学者认为,这种因果关系还应当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关系。反之,这种因果关系是偶然的,间接地,次要的则不能构成侵权要件。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新闻作者和新闻编辑在主观上存在贬损他人,侮辱诽谤,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了对报道对象的名誉侵害,这就是主观上有过错。主观上的过错性也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之一。 主观上有过错又可分为主观故意的过错和主观过失的过错。 主观故意的过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权损害的结果,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为之”的过错。希望后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 主观过失的过错:应当预见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损害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前者可以称作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自信的过失。主观过失的过错是无意的,是“不知其情而为之”的过错。 三、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名誉权与荣誉权虽然都是人格权,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名誉权侵权的赔偿是多少的相关内容。综上,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等情节来综合考虑。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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