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假币以假乱真 领刑2年罚金3万 |
释义 | 一心只想着如何能来钱来得快些,企图通过购买假币再消费的方法换回真钱,没想到被当场识破抓获,张某为自己的懒惰付出了代价。近日,文登法院审理了这起购买假币案,以购买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于2004年在文登打工修路时认识了王某,为了让钱“来的快一些”,俩人商量,由王某提供摩托车,联系买假币,张某出钱,花假币换回的真钱,俩人平分。这样商量好后,张某给王某4300元真币,由王某买回了27000元假币。假币买回来后,他俩就四处赶集买东西,主要是在市场里或路边的小摊位采用买花生、菜或绳子等一些小东西将假币花出去,获取真币3000多元。2006年3月24日上午,张某与王某去埠口花假钱,在路上遇到骑着自行车的老汉张某某,自行车后座上驮着一捆绳子,王某掏出100元假币,准备买张老汉的绳子时,被张某某识破,报了警。张某被闻讯赶来的派出所干警抓获,经过突审后,根据张某交代,在张某暂住住所起获了大量假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共的和私人的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刷和发行人民币。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者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刑法》第171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购买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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