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规定 |
释义 |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规定 (一)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法定的执行依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仍是原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立法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倾向于私法行为说的定位,即取向于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和解契约的价值诉求,法院不“介入”、也不给予强制执行力的保障。 (二)根据判决效力的原理,对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根据既判力原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或撤销之前,无论当事人还是法院,都应当受判决的约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继续争议。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被界定为实践性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和解协议成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不需要追究其违约责任,这说明此种和解协议与通常的合同不同,不属于诺成性合同。但是,执行中的和解协议又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因此,又具有合同的性质,可将其界定为实践性合同。 执行和解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内容是合法的,两个人同意且经过签字的,不需要做公证。协议书不用写的很长很多,只要把双方的具体意思表达清楚即可。协议书可以不用找律师写,自己撰写就可以,找律师需要收费,没有太大意义。 二、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三、执行和解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特别注意,即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条件也可恢复原裁判的执行。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来法律网平台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您的利益不受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九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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