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协议管辖其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什么是协议管辖其条件有哪些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非涉外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二)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三)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四)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五)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协议而确定。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选择多数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协议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协议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和管辖法院。 协议的性质、订立、拘束力、方式及推定和设定或排斥一国国际管辖权的协议能产生程序上效力,所以是司法性质的。这种合约可同规定实质内容的契约分别订立,也可载在同一契约内。 协议管辖可以总括规定,即表示将由契约所发生的一切诉讼受协议拘束;也可以特别规定,即对契约中特定事项有拘束力。协议的效力可规定为不仅及于协议时已存在的争执,而且及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争执。协议的方式,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可书面,也可非书面。大多数国家如奥地利、葡萄牙、波兰、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等均须书面。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以外国法院代替内国法院的管辖的协议必须作成书面。有些国家虽不要求书面,但在实践上,一般都是书面的。 国际管辖,除由当事人间达成协议外,还可根据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行为来推定。任何一方的单方行为可产生国际管辖权。例如,原告在对他本无管辖权的国家法院起诉,便可被认为自愿受该国法院管辖。以后被告在本诉进行中对原告提出的抵消抗辩、反诉等也受同一法院管辖。 因错误而提起的诉讼可以撤回。至于何时,在何种情形下,以及用何种形式撤回,则须依法院地法解决。相反,被告对依法对他本无管辖权国家的法院提起的诉讼,不提出异议而进行实质性辩论,则可推定其合意管辖,事后不得再以无管辖权为理由主张判决无效。因错误而应诉的,可否据此提出管辖抗辩,则须依法院地法解决。 三、哪些案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 协议管辖定义及其条件是什么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通过协议来选择两者之间的纠纷的管辖法院,就是协议管辖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的什么是协议管辖其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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