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解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和解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就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变更,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结果,这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和解协议应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讲,生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忠实全面的履行协议,而不得随意反悔,否则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赋与执行和解协议相应的法律效力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的和解契约进行执行和解,从而终结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的规定,执行和解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则明确规定:法院不问诉讼进行到任何阶段,都可以试行和解或使受命审判官或受托审判官试行。法院、受命审判官或受托审判官,为进行和解可命令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出庭。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和解成立者,与确定判决具有同一之效。和解无效或得撤销之原因者,当事人得请求继续审判。另外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规定,和解协议应当制成笔录,并经法院诉讼手续的记载认可,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法律、司法解释应赋予执行和解协议相应的法律效力 赋予执行和解协议相应法律效力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和解协议加大司法审查力度,以确保其合法性。因为只有合法有效的协议,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实际上,最高法院《执行规定》已赋予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在这里对和解协议“合法”性的审查主体当然不是双方当事人,而应是人民法院。在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确保其合法的基础上,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是符合法理精神的。至于赋予何种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本身就是申请执行人部分债权的放弃、履行期限的延迟、履行方式的变更或者是对被执行人部分债务的免除,因此,本质上来说,执行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是有利的,退一步讲这也是申请执行人的无奈之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可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权,即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继续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以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从而促使被执行人积极的履行和解协议,发挥这一制度所应有的功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收集整理关于和解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读你有帮助。执行和解不仅灵活方便有助于当事人的沟通,而且十分符合国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而且,从上述资料中我们可以得知,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有一定作用的,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对待执行和解。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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