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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怎样
释义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怎样
    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利的处分,在此之外,无任何法律效力,根本得不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内容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后,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上述执行和解的定义和法律规定,可知,执行和解有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在执行时效内订立;第二、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第三、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得到法院确认并记录在案。因此,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一)使执行时效中止,执行时效的期限,从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满开始连续计算;(二)在债务人自愿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执行和解协议可以替代生效判决中给付内容部分,原告也即债权人不得反悔。那么,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应该如何处理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不是通过执行当事人互相协商改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根据,而是申请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执行根据所确立的权利的处分,将处分结果的实现作为结束执行程序的目标。因此可知,执行和解实际上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根据既判力的原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因此,除非债权人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否则无法改变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执行和解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和解,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执行和解协议一经达成就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该协议明确了执行的方式、内容、时限,对权利人义务人都具有约束力。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怎样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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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