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痕迹类物证的证明作用 |
释义 | 痕迹的形成是承痕体受外界作用的结果。正因如此,通过考察痕迹的各种要素,可以从中发现案件所遗留下来的各种信息,并以此证明案件之事实。痕迹类物证的证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痕迹的形状与形成痕迹的物体的形态有.关,可将造型体与承受体联系起来。根据痕迹所反映的造型体的表面结构特征可以判断造型体的种类,为确定事件的性质和寻找有关的人或物提供依据。如当发现物体被断离时,可根据留下的痕迹特点,判断是动物牙齿痕迹还是工具痕迹,是何种动物或何种工具所留。如果是动物牙齿的痕迹,证明物体是被动物咬断的,结合其他情况可证明不存在犯罪行为。如果是工具痕迹,则证明有故意破坏的可能,并可提供寻找嫌疑工具的线索。发现可能的造型体时,可以根据痕迹所反映的特征认定痕迹是否特定的人或物所留,证明特定的人、物、场所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利用足迹证明某人是否到过现场,利用手印证明某人是否曾手持某一工具等。 2.痕迹的形态与作用方式有关,可以证明与痕迹形成有关的事实。同一造型体,如果用力的方式不同,形成的痕迹形状就不同。通过痕迹的形态,可以证明痕迹形成时的某些事实。如在文件上的某些位置发现有刮过的痕迹,同时该部分书写的文字有墨水洇散的现象,这种情况可被用于证明文件经过涂改的事实,同时证明了文书记载的内容是不可靠的。 3.痕迹在承受体上的部位和痕迹之间的相互位置与其形成过程有关,可以证明有关事实发生的过程。痕迹的部位和相互位置与形成痕迹的行为和形成的顺序有关,可以反映出行为人活动的目的和行为过程。如足迹的朝向和相互位置可反映留足迹者的活动顺序。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八十一条 报送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二)扣押赃款、赃物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五)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六)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 (八)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一百零三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舍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委托他人辩护; (三)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四)当事人、被害人、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五)当事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六)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七十四条 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中,应当具备下列诉讼文书和证据: (一)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 (二)扣押赃款、赃物、证物的清单; (三)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四)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五)中、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方)被告人上诉书、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七)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八)、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依照有关规定不随案移送的除外)、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⑤《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4月8日)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出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 第九十二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以及其他各种证据,并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 第五十条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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