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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
释义
    逾期付款违约金上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判断违约金的比例过高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如何判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有否过分高于守约方造成的财产上的减少或权益上的丧失,即财产损失?
    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判断标准,从目前民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主流观点看,还是认为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作为参照,也就是说需要与《合同法》第114条中规定的损失挂钩。最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属于涉及这一问题的最新司法解释,确定了以不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30%作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也可以作为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调整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依据。
    因此,以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为参照系,以超过该损失额的30%判定为违约金约定标准的过高,能较好的衡平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利益,做到既制裁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又适度的考虑到了发包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弥补及追加补偿问题,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
    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的高低是应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被动进行审查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违约金的调整申请,则审理机构不主动干预。为保险以及公平起见,在规定违约金比例时通过设定上限等方式防止违约责任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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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