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份省高检抗诉的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词 |
释义 | 审判长,审判员: 徐州卓尔群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故意杀人案陈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了本案二审的庭审活动,现就陈某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贯彻执行了最高法院控制并减少死刑的慎刑法律精神,请求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近年来宣布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并实施了一系列控制并减少死刑的司法程序配套改革措施。 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杀人行为,依据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结合本案,陈某不属于上述四十八条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院慎用死刑精神,陈某不应适用死刑。 本案中,陈某虽然杀了人,但他害的是他抚养、照顾、医治近二十年的妻子。在他妻子张某2010年8月22日再次精神病发作时,陈某因不堪多年来张某给他带来巨大负担和羞辱(如卷宗31页记载“她生病就四处跑,还脱衣服,我挺没面子的”),一念之差诱哄了张某喝下了农药,并致其死亡。陈某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系家属成员内部犯罪,比同类型其他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即陈某不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贯彻执行最高法院控制并减少死刑的慎型精神,依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量刑完全正确、适当,请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二、从陈某的平时表现来看,陈某为人老实,案前无违法违纪行为。陈某自婚后对张某一直尽心尽力照顾、医疗她,只要在外干苦工挣些钱都用来治疗张某的精神病。虽然张某的父母及其哥哥没有出过一点钱为张某治疗病,但陈某没有因此计较,仍尽其所能为张某治病;也没有因为张某有精神病,就嫌弃她,与张某离婚。陈某仅仅因为案发时一念之差才犯了罪,请法院结合陈某上述表现,对其从轻刑罚。 三、陈某自案发后,一直很后悔,痛悔自己犯了罪,因此,陈某认罪态度很好,悔罪深刻,依法可以从轻刑罚。 四、庭审中,陈某的儿子陈雪笛再三请求法院对其父亲从轻刑罚,请法院本着人性化执法理念,莫让陈雪笛同时失去双亲,真正成为孤儿,否则,不益于陈雪笛的健康成长。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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