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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有哪些规定
释义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有以下规定:
    1.法律的设定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创设权方面,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规定权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三、行政处罚撤销后再处罚可以吗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处罚撤销后再处罚可以。《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各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本也都明确规定,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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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