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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承担
释义
    

李某和刘某为某幼儿园的孩子,均为五周岁。一日在课堂上,教师何某接电话离开教室,导致课堂上的孩子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座位离得很近的李某和刘某因故打斗起来,李某将刘某的头用石块打破,而刘某则将李某的头部撞在桌子上,致使李某鼻骨骨折。两人各花费医药费2000元。对于刘某和李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几方当事人发生了争议。最后,李某和刘某的家长将该幼儿园和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师何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存在过错,但是人身损害发生在幼儿园内且教师何某是学校聘请的教师,所以赔偿责任应该由幼儿园承担。至于幼儿园如何追究何某的责任则是另外一回事,遂判决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是关于未成年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的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第133条(该法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两幼儿造成的损害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主要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但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和学校期间脫离了父母的监管,因此这类机构对于未成年人在其监管的期间应该尽到一定的监管职责,否则应该承担适当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案最后认定幼儿园存在一定的管理失职,应该由其对两幼儿造成的损害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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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5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