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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职工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释义
    2011年5月,小李进入当地一家印刷公司任采购员,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7月,小李外出采购时遭遇车祸,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7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公司决定继续留用小李,并根据小李的情况将其职位变更为仓库管理员,小李对此没有异议。但在此后的工作中小李多次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考虑其因工致残,只是对其进行了教育并予以了警告。2014年8月,小李再次无故旷工,导致仓库遭窃,给公司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为此,公司以小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小李以公司无权解除工伤员工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劳动工伤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该条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小李旷工的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而且给公司带来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明显符合上述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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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