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厕所摔倒是否属于工伤 “工作时因生理需要上厕所,此为工作所必需,也是合理的。”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最终平息了这场因上厕所而起的争端。 事情发生在2008年11月20日,邬某到所在纺企老厂砌垃圾房时,去厕所途中不慎被过道上的电缆线绊倒受伤,后经诊断为左尺桡骨下段骨裂伤。2009年3月,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邬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5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认为邬某是工伤。但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绍兴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 企业不认同工伤的说法,其“理由”是:邬某受伤,虽在工作时间,但并非在工作场所内,且是去上厕所,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企业认为,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邬某的工作区域为新厂区,而他受伤是在老厂区,并非新厂区,即非工作场所受伤。 企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起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2009年9月,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工伤认定没错。 企业仍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工伤认定。法院认为,对于在老厂区砌垃圾房一事,无疑是该企业的事,且与邬某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现有证据也能证明系指派而为。企业辩称老厂区不属邬某工作区域,显然与事实不符,亦有违常理。邬某系工作时因生理需要上厕所,此为工作所必需,也是合理的。因此,邬某上厕所途中受伤属于工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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