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同时领取丧葬费用和补助金 |
释义 | 一、是否可以同时领取丧葬费用和补助金 不可以同时领取丧葬费用和补助金。 丧葬费是因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丧葬补助金是因为工伤死亡而获得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丧葬补助金由谁支付 法律网提醒您,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 三、丧葬补助金的分配情况 丧葬补助金可由死者的近亲属协商分配,可以平均分;但如果一方支付了较多的安葬费用、或者部分人员生活比较困难的,也可以协商不平均分配。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来给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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