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非法转包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非法转包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建筑工程转包违法,签订的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转包合同内容违法的,转包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互相予以返还,并且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需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2、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已完成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的,要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转包合同无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工程质量最终检测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付工程款,已付款的可以要求返还。 4、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诸如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在情节严重时,还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就非法转包本身而言尚不涉及刑事责任。 二、非法转包的法律特征 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建设部体改法规司1996年颁发的(96)建法法字第14号《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定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非法转包如何认定 根据转包的定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 1、独立法人 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如前文所述所谓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建设工程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给”其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行为,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分工即经营策略的范畴。 2、第三人 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而不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从上述文章我们可以得知,建筑工程非法转包本身而言尚不涉及刑事责任,主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例如签订的建筑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等。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建筑工程非法转包要承担刑事责任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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