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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
释义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0号)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除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以外的,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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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6:5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