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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监察的特征
释义
    一、劳动监察的特征
    (一)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
    (二)劳动监察的内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劳动法律规范。
    (三)劳动监察必须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
    (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监察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劳动监察对象对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劳动监察决定一般不中止执行。
    二、劳动监察投诉电话
    可以拨打12333投诉有关劳动纠纷的事项,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二十四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咨询。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多久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引用法条: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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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2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