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期不续签 请付双倍钱 |
释义 | 宋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自2011年5月1日起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而该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宋某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该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宋某虽然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之前已经签过劳动合同,相当于之前劳动合同的顺延,不需要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经过审理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应向宋某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374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宋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及时给宋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宋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无论合同到期公司是否有意向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据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宋某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双倍工资。 当前,用工形式和就业方式呈现多样化,也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这不仅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加强管理,同时也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必要的时候求助于专业人士,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借此案例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借词卸责,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更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同时,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时,不应故意拖延,以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依据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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