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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释义
    一、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为: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从给付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从给付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从给付,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尚有争论。
    二、合同给付义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合同给付和交付的区别
    1.概念不同。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给付是大陆法系债法中的概念,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给付是债的标的。债之标的,谓构成债的关系之内容之债务人行为,即债权人所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者是也。自债务人方面言之,则为给付。其一般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内容不同。依不同标准,可分为积极给付行为(作为)和消极给付行为(不作为),一次性给付行为、反复给付行为和继续给付行为,单纯给付行为和合成给付行为,可分给付行为和不可分给付行为,特定给付行为和可替代的给付行为。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在拟制交付中,出卖人并非现实的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是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了买受人,而买受人也因此获得了请求他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可见,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只要出卖人从买受人手上获得可以向他人请求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权利,则视为已交付。
    3.法律后果不同。给付行为强调债的法律效力,着眼于对债权标的的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行为则强调债的消灭,着眼于债权的实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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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