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三"状告情夫讨要抚养费 |
释义 | 一已婚男子与人同居生下一子,不但不承担抚养费,还欲逃避责任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其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为止。 2001年,张某与已婚男子刘某同居。2006年3月,张某生下一男孩,取名刘某某。刘某某出生后,一直靠其母亲张某打工维持生活,刘某未抚养过亦未支付过刘某某抚养费。后张某作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刘某辩称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否认双方曾经同居过。张某为此向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原被告之间的父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法院虽多次告知刘某,但对方拒不配合。 2009年11月,被告刘某致信东港区人民法院,信中描述了其与张某的交往经过,亦承认双方曾经发生过关系,但拒不承认与刘某某之间的父子关系,并始终拒绝做亲子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其同事、房东、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及生育刘某某时的产妇入院记录、妇产科手术协议等证据,均证明其与刘某交往、同居、生育等事实,可以认为张某完成了自己应负的举证责任,刘某应当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鉴于刘某未提交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虽承认与张某发生过关系,却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其系刘某某的生父,判决其应当承担对刘某某的抚养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原告刘某某18周岁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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