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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定性违法的民事行为?
释义
    【案情介绍】
    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李村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院占地面积200平方米。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其在李村的房屋封存。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李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村民赵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又商量,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又付款l万元。赵青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因赵青无力支付宅基地款,侯大又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问题】
    侯大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评注】
    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
    本案中,侯大文与赵青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回城,应由李村收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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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9: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