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工伤保险案例--工伤认定
释义
    【案例描述】2004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合山市电力公司职工谢某在上完夜班回家时,途径南柳二级公路合山市东矿路段旁,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事后,谢某所在公司按非因公死亡发给其直系亲属一定的补助费和抚恤金。但其妻子和父亲认为,谢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且死在工作单位所属的场所范围内,应该按工伤死亡处理,于是向该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评析】
    劳动部门调查后认为,谢某家人提供的材料均无法证明其当晚曾到单位值过班,况且死亡的地点不是在工作场所范围内,也不是在下班途中,而是死在距下班线路往北约两公里处的另一条公路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对谢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谢妻和谢父不服,向合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局对谢某的工伤认定,但未获得支持。谢妻和谢父于去年12月1日将合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合山市政府对该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及合山市劳动局对谢某的工伤认定决定,判令谢某的死亡属于工伤死亡。
    合山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生前是合山市电力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大院宿舍区,在距离公司约10公里外的北泗供电所上班。事发当天下午,谢与同在本所值班的韦某协商换值夜班,但当晚谢是否到供电所值班或外出处理事故均无记载,次日凌晨6时许被发现尸体,其死亡地点既不在工作范围之内,又不在上下班途中。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山市劳动部门认定谢某的死亡不属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维持该局对谢某死亡的处理决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十:工伤保险案例--未参加工伤保险就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了吗?
    【案例描述】安某,1980年出生。1999年被某建筑公司招聘为升降机操作员。2002年7月9日,安某在检查升降机时,由于操作过失,左手被升降机压伤,导致左手中指和食指末节被鉴定为工伤九级。单位支付了安某治疗的全部费用,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以违章为名,解除了与安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安某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但单位以全厂职工均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不能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得到补偿;并说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只适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对未参加的不适用。所以,单位不同意给安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安某不服,遂与单位发生了争议。请问,未参加工伤保险就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了吗?
    【案例评析】
    (1)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也应给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按照此条规定,虽然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但遇到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如单位拒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或逾期不支付的,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外,工伤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甚至提起民事诉讼。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目前,由于工伤保险制度在部分地区刚刚启动,很多单位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往往采取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约有关待遇。很多劳动者对此也不十分了解,在用人单位的说服下,双方达成非法的工伤赔偿协议,严重侵害了自身利益。就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当发生工伤时,要按照工伤的法定处理程序进行处理,避免不法用人单位侵害合法权益。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