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还款后未索回借条 借款人不认账 |
释义 | 丰顺县阿荣和阿杰两人原本是同村人,却因借款一事闹翻了脸,一方称已经还清借款,另一方称对方并未还款,最终闹上法庭。法庭上,借款方提供了一张书写借款已还清的字条,后经笔迹鉴定,法院认定借款方已经还清了所借款项,判决驳回出借人要求还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并由出借人承担4040元的笔迹鉴定费。 阿荣19年前因经营石场缺少资金周转,便于1996年3月26日、11月25日,1997年1月25日、3月25日先后四次向同村的阿杰借款共计8000元,并同时出具了四张借条给阿杰收执。之后,只要石场的生意稍有营利,阿荣便及时向阿杰偿还借款。前后还了多次,直至2006年1月27日,阿荣总算将欠阿杰的钱还清了。因为不是一次性偿还的,同时出于对阿杰的信任,阿荣在每次还钱后,均未向阿杰收回借条,而是由阿杰在所有借款收回后,出具了一张表明欠款已全部还清的字条给阿荣。 但令阿荣没想到的是,2014年11月21日,阿杰手持之前的四张借条将阿荣起诉至丰顺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庭审中,阿荣向法庭提交了阿杰书写的“欠阿杰款到今日止已全部还清”、落款时间为2006年1月27日、落款人为阿杰本人签名的字条。然而,阿杰对这张字条一口否认,并坚决认为字条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的亲笔签名。无奈之下,阿荣只得向法院申请对该字条作笔迹的司法鉴定。 2015年1月17日,该字条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字条上阿杰的签名及日期为阿杰本人的笔迹。对此,阿杰提出不予认可该鉴定意见的抗辩意见,但却未能提供有效的依据予以反驳,最后,法院根据查清的事实及笔迹司法鉴定的结果,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阿杰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笔迹鉴定费4040元。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人因碍于情面,在借款或还款时未能出具借条或收条等书面凭据,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有效维权。同时,出具的借条或收条因不完整或者不明确等原因,也易在日后引发纠纷。因此,在书写借条时,要注意写明借款人、借款数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原因等事项并由借款人当场签字。借款人还钱时要注意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者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并在签名处按上指纹,以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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