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 被判徒刑七年
释义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 被判徒刑七年 卫滨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刘太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刘太祥,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以和新乡市某运输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货车承包经营协议》为
     合同诈骗数额巨大 被判徒刑七年
     卫滨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刘太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刘太祥,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原阳县城关镇宣化寨村。以和新乡市某运输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货车承包经营协议》为幌子,先后骗取对方财物价值26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被告人刘太祥与新乡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货车承包经营协议》,在付款65000元后,骗走价值128000元的东风牌EQ1108G6D10型货车一部,后刘太祥伙同秦某、李某等人将该车开到湖北省十堰市,以95000元的低价卖出。得手后,刘太祥又分别于1998年12月、1999年1月以同样手段骗取两受害者单位货车3部,低价出售。
     卫滨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太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26500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22: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