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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打击企业假破产逃废债案
释义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公司的股东和控股股东拒不提供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的,应当判定上述人员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瓯海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温州市某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某某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2013年7月30日,该院依法通知某某公司股东陈X阳、陈X辉、付XX在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财簿、文书等资料,但股东陈X阳、陈X辉、付XX均未向管理人提交账册及提供财产。为此,林绍武等八位原告要求陈X阳、陈X辉、付XX共同支付其经确认的无争议债权及赔偿利息损失。
    瓯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阳、陈X辉、付XX至一审法院作出裁判时亦未能提交账务账册、凭证等材料,故判决:陈X阳、陈X辉、付XX应于(2013)温瓯商初字第1117、1151、1154-1157、1119、11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林绍武等八位原告经法院确认的无争议债权。
    陈X阳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温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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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