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挪用资金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某,在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于1997年1月未经村委会研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村村委会集体款5万元借给他人使用,于1998年10月归还。2003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马某被立案侦查。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擅自将本村集体款5万元借给个人使用,直至1998年10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马某挪用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马某刑事责任。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持续犯),其追诉时效应从归还挪用资金即1998年10月起计算。实际上,挪用资金罪应属状态犯,其追诉时效应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状态犯是通常犯罪所表现的形态,即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就结束了,与不法状态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例如盗窃一辆汽车,占有汽车的不法状态与盗窃行为没有关系。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步。常见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绑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持有型的犯罪。 挪用资金罪不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应属状态犯。因为只要行为人将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其犯罪行为即已经完成。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说挪用资金罪是继续犯,则挪用资金不退还的,其行为永远不会过追诉时效。显然,这与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 因此,马某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以犯罪论处。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挪用资金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挪用资金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挪用的资金数额大小、是否退还等情况来决定的,挪用资金罪严重的还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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